发表时间: 2023-03-31 09:00:00
作者: 智慧婚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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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律师 】
父母双方离婚后仍有共同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
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总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负担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如抚养孩子的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独自负担全部抚育费的,方可免除另一方的负担。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下列情形为依据:一是子女的抚育费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在下列情形下仍应负担其必要的抚育费: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二是尚在校就读;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抚育费的变更
子女的抚育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的,比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等。
一般来说,抚育费的减免在下述情形下可予准许:
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他方的负担可予减少或免除。但是这种减免,是以继父或继母自愿为前提的,如情况发生变化,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该项费用,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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